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7民初1930号
鸠江区耿福兴徽菜馆:
原告安徽茂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鸠江区耿福兴徽菜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交付的保证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承办法官:杨慧忠 电话:0553-5968536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1年3月3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