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7民初1141号
高健:
原告周玉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60766元并从2018年1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4倍计算到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8日为19495元。以上合计:60766+19495=8026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吴小妹 电话:0553-5968502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1年4月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