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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47号宣城市达成运输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21-04-02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1)皖0207民初47号

宣城市达成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张本操、刁素真、李宁香、李香香、李挺宇诉被告吴志丰、许波、北京金马物业物流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北京金马物业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华友货运有限公司、宣城市达成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志丰、许波立即偿还原告966397.93元;2. 判令被告北京金马物业物流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北京金马物业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志丰应赔偿的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判令被告合肥华友货运有限公司、宣城市达成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许波应赔偿的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各自的保险承保限额内对第1项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民事裁定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汤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公司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汤沟法庭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553-6680149

本公告于2021年4月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