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7民初392号
李骏:
原告章兵与被告李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被告李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章兵货款4138元,并自2021年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骏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7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承办法官:杨慧忠 电话:0553-5968536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1年4月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