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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依法为精神残疾患者调解离婚纠纷

日期:2021-04-19  作者:周云峰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日前,鸠江区法院汤沟法庭依法办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案件情况并不复杂,且双方当事人在立案前已经达成合意。主要问题在于女方是一位精神残疾患者。

大约上午九点半钟,双方家属带领当事人来到法庭的立案窗口,在详细询问了当事人家属相关情况后。得知双方当事人已经分居多年,由于女方是精神残疾二级患者,婚姻登记部门在无法确定当事人自我表达能力的情况下未能受理这起离婚申请。双方家属带领双方当事人辗转多处,从镇里调解委员会至婚姻登记部门,甚至去了派出所,均未能办理相关手续。

由于当事人来的时候无法确定法院是否可以受理该案件,且由于文化水平有限,并没有准备相关诉讼材料。立案法官耐心与当事人沟通,告知其应该准备哪些材料。中午下班时间,当事人顺利的在汤沟镇法律服务所准备好材料后再次来到法院,在详细核验了双方所带的证明材料后,秉承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法受理了该起离婚案件。

法官们放弃休息加班立案,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到女方本身患有精神类疾病,在与其沟通时尽可能做到耐心细致,减少外界以及家属对其的影响。第一次询问女方当事人时,可能是惧怕周围的人事环境,女方当事人沉默不语,未能作出清楚明白的回答。询问完男方当事人做好相关笔录后,法官决定采取分步解决的办法,将男方当事人先请出立案大厅,在父亲的陪同下,法官详细的询问了女方几个关于自身对离婚后果的认识相关问题,当事人能够顺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提出其希望获得男方相应的补偿。

通过女方父亲,法官了解到女方是婚后患病,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缺少对女方必要的照顾。考虑到女方当事人的现实情况,与女方父母沟通好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由男方与女方父亲进行了一次补偿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男方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下午三点左右,双方当事人顺利拿到民事调解书。

虽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且当事人已经达成合意,但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始终依然秉承着充分尊重每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调解。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积极转变沟通方式方法坚持在其具备相应表达能力的前提下让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汤沟法庭——周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