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动态

贪图小利出售银行卡,竟面临牢狱之灾

日期:2021-04-30  作者:王媛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日前,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08月至202011月间,被告人邢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在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出售给“王七”(音)为其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胡某等11名被害人通过被告人邢某的银行卡支付结算总额为人民币298505元,被告人邢某从中获利一万余元。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邢某为了获取利益,明知他人的行为可能涉及犯罪,多次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因而被判处刑罚。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民众,网络上这些看似轻松的获利方法往往潜伏着巨大的危机,切勿为了一时贪欲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多读书,知法守法,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创造应得的财富。

 

刑庭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