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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让民法典深入人心

日期:2021-05-26  作者:卞慧慧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20211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施行,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同步施行。近期,鸠江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适用民法典及新的司法解释案例。

202123日,鸠江区法院受理一起追偿权纠纷。起因是,201912月,孔某因购车需要而向徽商银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贷款业务,并将其购买的宝马汽车抵押给徽商银行,某汽车销售公司为孔某的贷款提供了担保。但在还款过程中,孔某出现逾期,导致担保人即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21129日代偿了孔某的信用卡欠款及费用共计近20万元。随后,该汽车销售公司将孔某起诉至鸠江区法院追偿上述代偿款。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注意到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包含了要求代为行使抵押权,即要求对孔某抵押给徽商银行的汽车行使抵押权。该诉请与我们记忆中的旧法规定相矛盾,已经废止的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该案徽商银行不应直接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应先就孔某抵押的汽车行使抵押权。但此事发生在20211月,是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新的司法解释规定。2021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承办法官依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孔某归还某汽车销售公司代偿款的同时,还判决在孔某未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某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行使徽商银行对孔某享有的抵押权。

该案于2021428日宣判后,孔某对鸠江区法院的判决表示服判,并希望积极履行债务,取回车辆。承办法官本着为民服务的宗旨,在案件审结后仍积极联系双方解决问题,最终在2021518日孔某履行了全部义务,某汽车销售公司也归还了车辆并解除了对孔某的所有保全措施,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伟大的时代产生的伟大法典,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裁判依据。承办法官不仅自觉将学习民法典条文与当前审判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民事审判水平和为民服务质量,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争取把案件办成生动的“法治公开课”,促进民法典不断深入人心。

民二庭  卞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