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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已支付的高额利息需返还

日期:2021-06-23  作者:陶俊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日前,鸠江区法院沈巷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张某从20186月至201910月陆续共向刘某陆续借款80余万元,双方约定了高额利息,借款后截止20204月张某共还款120余万元,张某认为其归还的本息已经远远超过法定利息部分,遂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

2020820日之前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两线系年利率24%36%,年利率低于24%受法律保护;年利率位于24%36%之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但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自愿给付;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已给付的应当折抵借款本金或予以返还。2020820日之后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了新的规定,将“两线三区”利息标准修改为“一线两区”,一线系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低于该标准受法律保护,超过该标准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张某与刘某的借款本金仅有80万元,且借款发生于20186月至201910月期间,张某截止20204月共向刘某支付120余万元,按照两线三区的标准,张某归还的款项远远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承办法官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及时与刘某联系,将相关情况及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一一向刘某阐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刘某很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承办法官协调,张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刘某返还张某多付的24万元,使得该案顺利结案。

沈巷法庭   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