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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当运损车卖 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日期:2021-08-10  作者:潘耘秋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近年来,随着百姓经济收入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几乎家家有汽车,人人有驾照。汽车成了生活必备的消费品,买车也成了生活的常态。买车除了去正规的4S店,市场上还有大量的汽车销售公司。该案件当事人李某在202012月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人员微信聊天,经介绍后看中了一款红色雷凌特价车,销售公司人员对李某表示该车是新车,零公里数,只是运输过程中发生了剐蹭,补过漆,所以打特价销售。此款车官方指导价为12.98万,这边特价9.3万。销售人员表示这种特价车不等人,时间一过别人就订走了。李某觉得价格便宜,在销售人员饥饿营销的催促下于当日交了5000块钱的定金,之后陆续支付了后期购车款47500元,并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购车款50000元。

20201220日,该车交付李某后,李某在使用该车辆时,发现车辆的故障灯一直无法消除,后将车辆送至修理厂检修,检修结果显示该车并非销售之前所介绍的是新车,这辆车实际是事故车,车辆的挡风玻璃换过,主驾驶A柱也被切割过,车身多处均有过钣金。另外在交付的车辆资料中,李某发现该车辆早在20201月即已登记在他人名下,已缴纳车辆购置税。李某遂找到销售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退货退款,然,销售人员却以正在找上家协调为由拖延解决。最后李某只能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至芜湖市鸠江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者,且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对于李某要求对方支付购车款三倍,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涉案车辆双方协议价款为93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三倍赔偿款,共计279000元。

汽车销售行业,需要诚信经营。以欺骗消费者的方式谋取利益,最终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民二庭 潘耘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