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7民初2798号
李加波、姜文: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加波、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加波、姜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787.57元、利息1818.82元、罚息12403.51元,共计人民币30009.9元,并自2021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罚息。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云AY9E91,车架号LS4ASB3R3FA779824)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皖0207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吴德文
电话:0553-2817202
本公告于2021年9月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