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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4821号江苏明华机器人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21-09-23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1)皖0207民初4821号

江苏明华机器人有限公司

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明华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2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2400元为基数按照0.1%/周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裕溪口法庭

承办法官:李柏东              电话:0553-5968129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1年9月2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