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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4327号夏广兰、王良豪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21-09-23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1)皖0207民初4327号

 

夏广兰、王良豪

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夏广兰归还原告垫付款32900元以及资金占用费2217.69元(资金占用费自原告垫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8月4日,此后计算至本息还清止),暂合计为35117.69元;2.判令被告王良豪对被告夏广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民事裁定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汤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汤沟法庭

承办法官:朱海凤        联系电话:0553-6680149

本公告于2021年9月2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