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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1032号陶键赵志华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1-09-24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1)皖0207民初1032号

陶键、赵志华

原告芜湖大街小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陶键、被告赵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7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

2021)皖0207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芜湖大街小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600元及律师代理费3000, 并以为57600元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 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赵志华在被告陶键不能履行债务时,对上述欠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芜湖大街小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元,由被告陶键负担 (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交付)。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范云茂              电话:0553-5968503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1年9月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