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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1669号黄锦水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1-09-27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1)皖0207民初1669号

黄锦水

本院受理原告刘叶周诉被告黄锦水、第三人芜湖涔杨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叶周与被告黄锦水于2019年11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被告黄锦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叶周投资款200000元,支付收益223710元,共计423710元,并支付以42371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叶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9元,由原告负担373元,被告黄锦水承担7656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7民1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季玲玲

联系电话:0553-5365009

本公告于2021年9月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