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7民初1720号
罗德安:
原告昌长金诉被告罗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如下:被告罗德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昌长金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被告罗德安负担,原告昌长金已预交的15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罗德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59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7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汪庆
电话: 0553-8788418
本公告于2021年9月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