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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1773号刘以林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1-09-27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1)皖0207民初1773号

刘以林

本院受理原告曹进林与被告刘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曹进林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12855.33元,合计22855.33元;二、驳回原告曹进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由原告曹进林负担9元,由被告刘以林负担376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7民1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季玲玲

联系电话:0553-5365009

本公告于2021年9月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