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7民初2607号
张伟:
原告尚亚丽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尚亚丽借款本金4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37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尚亚丽已预付,被告张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尚亚丽交付。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7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闫尚昆
电话:0553-6680149
地址: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汤沟新街汤沟法庭
本公告于2021年9月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