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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对女儿不闻不问 前夫请求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日期:2021-12-06  作者:闫尚昆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男女双方离婚后,应当由女方抚养的女儿一直随男方生活,而女方外出务工,对此不闻不问,也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男方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判决女儿变更由父亲抚养。

20111月,王某、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登记结婚。2012630日,双方生育一女静静(化名)。由于王某与李某性格不和,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9724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归女方王某抚养,男方李某每个月出抚养费。离婚后,王某一直在外务工,婚生女静静则在李某处读书生活,由李某抚养照顾。期间,王某对女儿不闻不问,也不支付抚养费。20219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女静静由其抚养。

庭审中,李某认为,在双方离婚后,婚生女一直由其照顾抚养,婚生女产生的费用均由其独自承担,王某未尽到任何义务。王某则辩称,不同意将婚生女变更由李某抚养,由于本人的住房问题未解决,故自己只是暂时将婚生女安置在李某处生活。为了更好地了解并确认婚生女静静的真实意思表示,承办法官在庭后单独询问了婚生女静静的意见,静静明确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中,李某、王某离婚时虽约定婚生女静静由王某抚养,但婚生女实际一直随原告生活、学习,王某并未尽到抚养义务,且经法院征询婚生女的意见,其也愿意随李某生活,李某也有能力抚养婚生女。综上,结合婚生女及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上进行考量,法院认为,将婚生女静静变更由李某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汤沟法庭 闫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