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通过其堂兄与被告张某熟识。2020年7月,原告王某想进入深圳一家公司工作,被告张某同意帮其运作。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9月19日期间,因被告张某称请客应酬需要费用,原告王某分四次共向被告张某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15400元。其中2020年8月7日,被告张某称“我现在找到上层以前的工程总监”“人家包进去进不去花钱全退回来”,并确认费用为35000元。2020年9月4日,原告王某向被告张某手机银行转账35000元。后被告张某称找工作的事未办成,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退款,被告均以种种推脱。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被告张某接受替原告王某谋求就业机会的委托,并承诺支付35000元费用后保证原告就业,若就业不成功退还上述费用,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张某已达成原告王某的委托事项,被告应依照约定向原告返还该35000元。
汤沟法庭 朱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