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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下水管道漏水导致业主损失,谁来赔?

日期:2021-12-14  作者:张川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杨某长期在外工作,回到家中发现房屋积水。经调查发现积水原因为屋外下水主管道堵塞,导致楼上用户用水无法排出。经鉴定,此次房屋积水给杨某造成的损失为1万余元。杨某认为,物业管理单位没有尽到物业管理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赔偿。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在事发前已尽到了定期检查和疏通义务,积水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也及时上门处理,避免了损失的扩大,物业公司并无过错。事发之前,杨某家中长期无人居住,也未通知和委托物业公司对其房屋进行定期巡查,因此杨某对其损失有主要责任。

该案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案中,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有对其提供服务区域内的共用设备及其运行进行维护和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因未能及时发现并疏通公共下水管道,导致杨某的财产受损,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并不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物业公司以其已定期检查并无过错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杨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并没有需要在房屋长期居住的义务,物业公司以杨某家中无人居住,造成损害后果扩大的辩称,无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汤沟法庭  张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