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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下的暖“薪”执行

日期:2022-01-13  作者:田丰雷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感谢法院、感谢法官,我真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经济补偿金,现在是疫情期间不好找工作,这笔钱真解了我的燃眉之急啊!”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执行法官致电申请人孙某来法院办理领款手续,孙某连声道谢。在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鸠江区法院及时高效执行,用足用好强制措施,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将经济补偿金汇入了法院账户,履行了法定义务,帮助申请人解决了过渡期间待业的生计压力。

据悉,孙某于201311月入职被执行人某公司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五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2111日,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2021220日,孙某向被执行人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拒不支付加班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克扣20211月工资不足额发放为由告知被执行人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随即,孙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某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被执行人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鸠江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案系孙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被执行人公司拒不支付孙某2020年年休假工资及20211月工资,因此,2021713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被执行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被执行人某公司没有按照判决结果履行法律义务,孙某遂向鸠江法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一系列强制措施的强大压力下,该公司积极联系到执行法官,并将经济补偿金汇入了法院账户。至此,该起涉民生案件成功执行完毕。

劳有所得,累有所获,是每一位普通劳动者最朴素的愿望。法院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尽力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执行到位,切实保障民生。

 

(执行局  田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