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7民初574号
许清华:
原告芜湖市中逊管道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朱先进、许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供货款共计759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9%计算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解江灵 电话:0553-5968508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2年1月2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