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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孩子要适度 莫让“鸡娃”伤了娃

日期:2022-03-08  作者:齐世民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幼儿园孩童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不满四周岁的小歆在幼儿园安排的“鞍马跳”活动中摔伤,家长遂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幼儿园幼师当天安排小歆等幼儿依次进行“鞍马跳”活动,活动开始时,幼儿需通过踩踏两层轮胎,撑上四层轮胎,再跳到地垫上。幼儿在此难度下均通过顺畅,并无困难。随后,教师逐渐加大活动难度,将作为踩踏的轮胎撤去,且将用于手臂支撑的轮胎增加至五层,幼儿直接通过助跑并爬上五层轮胎跳到地垫。因在此情况下,幼儿完成活动均较困难,需教师在旁指导或出手托扶,教师又摆放一层踩踏轮胎。活动中,小歆在爬到轮胎上跳到地垫上时,脚部被轮胎磕碰,跳落时失去平衡,趴落到地垫上导致受伤。后小歆被送至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事故导致小歆左肱骨外髁骨骺粉碎性骨折、左尺骨鹰嘴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

法院认为,案涉活动虽名为“鞍马”活动,实际是幼儿助跑爬上轮胎,再跳到地垫,幼儿普遍需要教师在旁指导或出手托扶,已经超出了幼儿独立完成的能力。教师鼓励幼儿勇于迎难而上值得肯定,但还需按照幼儿体能发展和幼儿成长存在差异等客观规律循序渐进,在幼儿熟练掌握技能后,再行挑战困难。其次,活动名为“鞍马”活动,但实际活动器材并非专业设备,而是由轮胎叠加组合而成,从活动当时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有的幼儿跳至轮胎上时,轮胎存在晃动的情况,小歆在轮胎上跳到地垫时脚部也被轮胎磕碰,跳落时失去平衡,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幼儿园虽辩称其在开展活动之前进行了培训、全程陪同及事发后及时救助,但如前所述,被告在活动安排上并未充分考虑到幼儿个体差异,活动器材也存在安全隐患,幼儿园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法院在核定小歆损失后,支持了其全部合法诉求。双方均服判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有话说:在节奏日趋加快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中,家长们的焦虑情绪已经不仅内藏于心,还外显于行。于是乎,家长间攀比“内卷”,家庭教育“卷”上加“卷”,各种“鸡娃”群应声而起,各种“鹰爸”、“虎妈”屡见不鲜。不少家长对孩子的期望又大多寄托在学校,焦虑情绪不免向老师们传染开来,催促着老师们不断给孩子们上紧发条,念紧箍咒。看到案件证据视频中,教师对孩子们完成如此困难挑战时的鼓励,让人不禁想起,我们不也经常鼓励孩子从数米高的滑梯上滑下,鼓励孩子勇敢跳进泳池,鼓励孩子在冰天雪地晨跑,鼓励孩子完成一项又一项的作业和“打卡”。却不知,这到底有没有超出自家孩子的身心承受范围,这些“鼓励”对有些孩子来说也许真的不是鼓励。

诚然,重视教育是民族希望之所在,家长们对孩子的教育付出再多也不嫌多。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教育方法需要遵循孩子身心发展规律,避免自己心爱的娃伤了身体伤了心。

 

 

民一庭   齐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