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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还是先付款?应依据合同约定

日期:2022-03-24  作者:潘耘秋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建筑行业的发展,而基建工程的基础材料离不开混凝土这种原材料。近日,鸠江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混凝土买卖因开票问题拒绝付款的案件,某公司向鸠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芜湖某建筑项目而与原告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预拌混凝土,双方同时还对购买预拌混凝土的结算方式及付款方法、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约定,在被告支付款项前,原告需对所有款项的收取,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砼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被告有权停止支付任何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商品砼,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案件中《混凝土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在原告公司未向被告公司提供发票前,被告有权停止支付任何款项。虽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原告的主要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但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的先后履行顺序,因此,在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原告所主张货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被告未付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官提示,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基数大,各方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甲方不履行开票义务,乙方有权不付相应款项。

 

                                 民二庭   潘耘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