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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过错如何划分?

日期:2022-04-02  作者:宋伟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为他人提供劳务现象十分普遍,由于大量的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情况频繁发生,导致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日前,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的纠纷案件。

张某与某社区签订了《小扫员协议书》,约定某社区雇佣张某从事社区内的垃圾清扫工作。2021113日,原告张某根据社区领导的安排,在更换旧垃圾桶过程中,因垃圾桶倾倒,迎面砸向张某,导致张某摔倒伤及腰部和额头。事发后,社区工作人员陪同张某去诊所做了简单包扎。其后,张某因腰伤疼痛且与社区沟通无果后,在家人陪同下前往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住院进行保守治疗,出院后因腰腿疼痛不能痊愈,又于5月前去复诊,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后于528日出院,出院医嘱:继续隔日换药,术后两周拆线;定期复诊等。张某伤情经鉴定中心鉴定,评定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受雇于某社区从事社区内的垃圾清扫等工作,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张某在为社区提供更换旧垃圾桶劳务过程中因垃圾桶倾倒砸向自己致伤。某社区雇佣张某从事卫生清扫、垃圾清运等工作,但未采取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某社区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足够监督、教育或管理义务,且某社区是劳务活动的主要受益人,对于劳务工作中的风险防范和事故预防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更换垃圾桶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受伤后没有立即前往医院治疗,在第一次住院治疗时又拒绝医院手术建议,致病情延误,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承受能力以及社区作为接收劳务的单位相对于张某处于优势地位,法院酌情确定由某社区对张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张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

如今社会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也日趋复杂,法官提醒,在工作和生活中要时刻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和周围工作环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提高风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保护自身安全,避免意外的发生。

 

沈巷法庭  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