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斌涉嫌诈骗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的公告
被告人张斌涉嫌犯诈骗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已于近日由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害人人数众多,为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详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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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6日
附:《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审判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被害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被害人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审判机关应当为被害人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被害人提供翻译。
3.申请回避的权利
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申请回避。
4.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被害人有权提出控告。
5.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被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如果被害人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
6.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1.如实陈述的义务
被害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做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被害人参加庭审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