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这是王某第二次因为盗窃而获刑了。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中下旬,被告人王某在芜湖市区多次进入他人正在装修的别墅或会所内盗窃装修使用的电线和电缆,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3701元,并从中非法获利2760元。另查明,王某曾在2013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前科情况,不宜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服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天下没有不劳而获的东西,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王某曾因盗窃罪受到刑罚,理应知道自己盗窃的后果,判处刑罚后依旧不思悔改,主观上法律意识淡薄,不吸取教训,最终被判处实刑。
刑庭 刘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