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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分割成难题,法院排忧显公平

日期:2022-06-01  作者:胡欣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王某某与朱某某系夫妻关系,未生育子女,有一养女。养女成年后与养父母关系不和,离家出走至今了无音讯。朱某某于2021年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至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中法院追加养女为原告,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应向王某某与其养女支付赔偿款30余万。王某某及其养女对该笔赔偿款如何分割一直无法确定,故保险公司一直未支付该笔赔偿款。现王某某起诉至鸠江区法院要求分割该笔赔偿款,王某某认为朱某某住院医疗、办理丧葬事宜、诉讼维权等费用均由其支付,其养女自离家出走后多年未联系,对养父母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赔偿款。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治疗期间以及死后丧葬事宜均系由王某某照料处理,此期间王某某实际支出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故根据各赔偿项目的性质,保险公司应赔付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交通费应当归王某某所有,此部分费用不宜进行分割。事故发生时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朱某某与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电动车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损,保险公司赔付的财产损失首先应赔付给王某某一半,剩余一半作为朱某某的遗产,王某某及其养女平分。

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在分配时,首先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顺序进行合理分配,原则上由其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同时需考虑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故分配该笔款项时,可以比照公民死亡后遗产的分配方法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王某某作为朱某某的妻子,一直与其共同生活,二人相互扶持,相互陪伴,朱某某发生事故受伤期间亦是由王某某照料、处理相关事宜。养女离家出走时,朱某某63周岁,王某某59周岁,多年来,其对朱某某未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二者相比,朱某某的死亡给王某某带来的心理伤害更大,对其日后正常生活的影响也更大,且王某某也已年满70周岁,早已失去劳动能力。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王某某分得上述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90%,养女分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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