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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高效审理还公道

日期:2022-06-08  作者:江宇航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原告受雇于被告赵某,为被告公司承建分包给被告赵某的水泥路工程提供劳务。该项目工程完工后,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未能支付。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遂向鸠江区法院汤沟法庭提起诉讼。

被告赵某辩称,与原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两人并不认识,劳动报酬不是赵某支付。案涉工程系被告公司中标后承包,其并非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案涉工程款也是直接汇入被告公司的账户,被告赵某系被告公司的受托人,其签字仅为履行职务行为,其后果应当由被告公司承担。

被告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务合同关系。被告赵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另被告公司中标并承包的仅为本案中原告提到的一期工程,且该项目工程已经完工,工人工资已经付清,不存在拖欠该工程工人工资问题。原告所提的案涉二期工程的承包人并非被告公司。

    关于赵某在案涉工程中的身份,被告赵某和被告公司的陈述不一致。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根据被告赵某向被告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的内容来看,其在案涉的工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显然已超出代理人的权责范围,其有控制工人工资及材料款支付的权利,这与陈述的代理人身份不相符,被告赵某关于其代理人身份的陈述不仅没有证据证明,反而与承诺书的内容相悖。而被告公司关于赵某为实际施工人的陈述则与该承诺书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被告赵某除参与案涉工程的管理、组织施工之外,还直接控制工人工资款、材料款的发放支付,应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非代理人。赵某在承诺书中也明确承诺若有拖欠的费用其自愿承担责任。另外,与原告同期在涉案工地上工作的几位同事出庭作证陈述,“我们只知道我们的老板是赵某”,故被告赵某不存在表见代理的可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赵某应当承担支付工人劳务报酬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本案被告赵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6000多元。

农民工是新时代产业工人,他们为产业辛苦奉献,体现着劳动美,法院坚持为民办实事,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汤沟法庭    江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