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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谁该担责?

日期:2022-06-23  作者:陶呈成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小轩和小天同为某幼儿园中班的学生。某天,幼儿园组织中班的小朋友们晨间活动,小朋友们依次爬上滑梯滑行。正当大家都玩的开心的时候,站在小轩后面的小天在小轩爬上滑梯还未站稳之时,突然从后面推了一下小轩,小轩来不及反应,从滑梯上摔下应声而哭。事发后小朋友们乱作一团,此起彼伏的叫喊声终于引来了老师的注意,随即老师通知小轩的家长,立即拨打120将小轩送往了医院。

小轩的伤情经过医院的及时治疗得到了稳定,但仍留下了十级伤残。父母看到受伤的小轩伤心不已,在其治疗结束后,便多次找到幼儿园和小天的家长,要求双方给自己一个说法,对小轩的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幼儿园和小天的家长均认为自己不应对小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有的责任均应由对方承担,双方争执不下。无奈之下,小轩的父母将幼儿园和小天的父母共同作为被告诉至鸠江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计十二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小轩受伤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晨间活动时,遭受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天侵权造成损害,小天的监护人即其父母依法应当对小轩所受伤害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幼儿园提供给幼儿活动的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当日幼儿园未在该具有一定风险的设施旁安排教职工看管并引导幼儿活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鉴于事发时,小轩与小天尚不满5周岁,此年龄阶段的幼儿无论是心智还是身体的发育程度,都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着较大的差距,幼儿园应承担起更重的监护和教育、管理职责。综合全案,法院认定小天的父母与幼儿园对小轩的损失分别承担30%、70%的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后小轩的父母打来电话,告知幼儿园和小天的父母已联系其协商具体的款项支付事宜。

安全无小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孩子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尤其是四五岁的孩子正处在活泼好动、缺乏纪律意识的阶段,更需要老师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加以教育和引导。希望家长和幼儿园、学校都能负起自己应当担负的教育管理责任,让每个孩子都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民一庭 陶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