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7执恢34号
安徽泰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石先学、冷梅: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磊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泰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变更、追加石先学、冷梅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皖0207执恢34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追加石先学、冷梅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应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履行(2015)鸠民二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7执恢3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梅根生 联系电话:0553—5968116
邮寄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本公告于2022年6月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