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被告中铁某集团公司因建设工程需要,与原告湖南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钢材买卖交易,双方确认结算总价款为人民币28万余元。2022年4月,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原告遂诉至鸠江区法院。
案件诉至法院后,经当事人申请,由鸠江区法院委派芜湖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逐一分析双方的矛盾与争议。考虑到原告公司不在本地以及疫情因素,调解员充分利用远程视频调解设备,多次与双方电话、远程视频沟通,最终原告同意了被告的分期付款方案。
起初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是否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持怀疑态度,对是否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也有争议。经过调解员反复向双方宣讲诉源治理和“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规定,以及充分告知了诉前调解的优势,双方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原告最终决定撤回起诉。这是对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认可,也是对调解组织的信任。是从源头上化解诉讼案件的良好成果。
立案庭 林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