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7民初3493号
张彬:
原告芜湖老五副食品批发部与被告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7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
(2022)皖0207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芜湖老五副食品批发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芜湖老五副食品批发部负担。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裕溪口法庭
承办法官:李柏东 电话:0553-5968129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2年8月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