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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7民初4181号张建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2-08-12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2)皖0207民初4181号

张建

原告水欣军与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7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

2022)皖0207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水欣军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5600元,合计2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张建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费原告水欣军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张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直接支付给原告水欣军。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裕溪口法庭

承办法官:李柏东              电话:0553-5968129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28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