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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安置房,产权证上竟是其他人

日期:2022-09-05  作者:翁真妮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买房是一件人生大事,陈某为了在芜湖定居,想在本地买一套房。本以为看好房子签完合同就能万事大吉,没想到麻烦的还在后头……

20207月,陈某与李某通过中介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的一套安置房卖给陈某,陈某于当日支付购房定金一万元。不料,合同签订后,李某以家人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也未退还定金。双方协商不成,陈某报警后,对方承诺2020年年底退还定金,结果一直未退。陈某于20221月来鸠江区法院对李某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李某告知陈某该房屋产权证还没办下来,李某在合同中保证其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并在陈某贷款合同审批通过后配合陈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陈某见中介未提出异议,抱着对李某信任的态度签下了合同,万万没想到,李某所售的房屋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为其他人,而非李某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207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案涉买卖的房屋当时属安置房,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未取得不动产登记,但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陈某已按照约定向李某支付定金一万元,但是案涉买卖的房屋却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在其他人名下,李某并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法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显然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李某应双倍返还陈某购房定金两万元。

法官提示,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不同,有些人为了性价比会考虑购买安置房。许多此类房屋的权属人不太明晰,或者存在拆迁房房价上涨,出售人后悔想要违约情况,因此经常容易引起纠纷。购房者在购买此类房屋时,应擦亮眼睛,多观察多了解,注意规避其中的风险。

 

立案庭 翁真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