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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不因未尽抚养义务而消除

日期:2022-09-30  作者:储霞娣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因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换而言之,赡养老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不能因父母未对你尽抚养责任,或存在过错,成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

李某与郁某原系夫妻,李某曾因重婚罪判刑与郁某离婚,后又因经济犯罪服刑,出狱后李某一人生活,子女亦不与其来往。现李某年事已高,无生活来源,独自居住在廉租房内,仅依靠政府安排的低保生活。20227月,原告之子从外地回到芜湖鸠江区,与李某前妻郁某共同生活,李某遂与其子取得联系,要求其子能够履行赡养义务,但遭到其子的拒绝。李某因此诉至鸠江区法院,要求其子支付每月500元赡养费。

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前,认真梳理案情,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认为以调解方式化解家庭矛盾才是最佳途径。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几次情绪激动,但承办法官依然耐心对双方进行劝导,多次释法析理,劝说到:“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不因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或存在过错,子女就可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未尽抚养义务而消除。”原告之子在法官耐心劝说下,冷静后陈述自己近些年经济条件不好,之前一直在北京治疗疾病,如果原告愿意调低赡养费,自己愿意支付。原告表示其子的目前经济状况自己也有所了解,也愿意降低赡养费。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化解纠纷。

作为子女要赡养老人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不因父母存在过错未尽抚养义务而消除,同时,作为父母,也应体谅子女的难处,双方换位思考,才能关系融洽。

 

四褐山法庭  储霞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