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7执3434号
胡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立刚与被执行人胡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一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立刚已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2013)鸠民一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执行通知书有异议,应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22年10月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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