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执1812号
芜湖希尔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银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陈美: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你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债权转让,申请人深圳市招平申城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0)皖0207执1812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变更、追加申请人深圳市招平申城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7执181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承办人:梅根生 联系电话:0553—5968116
邮寄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本公告于2022年10月2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