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务公开 > 案件直击

房屋共有权人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日期:2022-10-26  作者:承燕华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在执行实务中,当房屋因共有人个人债务被执行查封,该房屋其他共有权人能否以自己享有房屋份额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呢?鸠江区法院就受理并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

20031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购买了案涉房屋,预告登记在孙某某名下。2013711日,徐某某成为被执行人。2015423日,孙某某与徐某某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孙某某所有。后案涉房屋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拍卖。孙某某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为其所有,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拍卖。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预告登记在孙某某名下,但该房屋系孙某某与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孙某某与徐某某于2015423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孙某某的约定并不导致该房屋物权的变动。徐某某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法院对其与孙某某共有的案涉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孙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共有权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案涉房屋采取的强制执行。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行政庭  承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