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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新车曾以他人名义购买过交强险能否主张违约?

日期:2022-11-21  作者:刘慧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购买的新车发现车辆保修卡上登记的是他人名字,且以他人名义购买过交强险,能否主张违约、按照二手车价格履行销售合同?

近期,鸠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22513,原告张某从被告A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辆奥铃捷运青春版厢式运输车,并于同日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后原告发现其购买的该车辆曾在2021127日之前就已经以他人的名义购买过交强险,交强险生效后一周左右又进行了退保,且车辆保修卡上的登记车主是许某某。原告认为其以新车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为此诉讼至法院,要求按照二手车价格履行汽车销售合同、被告A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多支付的购车款4万多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速裁团队承办法官在庭前阅卷中发现,A汽车销售公司在将该车辆出售给原告前,虽曾与案外人许某某签订过汽车销售合同,许某某为该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但因种种原因车辆未能办理登记手续,亦未交付给许某某使用。之后,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A汽车销售公司与许某某解除销售合同,并就该车辆的交强险申请退保。20225月,A汽车销售公司将该车辆以新车价格出售给原告,并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承办法官认为该车辆虽曾购买过交强险,但从未交付他人使用,亦未办理过登记手续,即A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给原告的车辆仍然是新车,销售公司未告知曾欲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利益,车辆在交付给原告前亦对车辆里程表进行了检验,销售公司向原告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车辆,并不存在欺诈和违约。

陶法官注重调解技巧,细心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理清调解思路,讲法析理,在开庭前顺利调解成功,原告同意撤回起诉,不再追究被告A汽车销售公司的违约责任。

 

                                速裁团队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