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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7民初5963号潘业成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2-11-21  作者:金融巡回法庭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告

(2022)0207民初5963

潘业成、苏州鼎域众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业成、第三人苏州鼎域众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潘业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511.69元,利息4848.17元,罚息14596.69元,复利1654.21元,共计人民币70610.76元,并自20227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49511.69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4848.17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苏A78G0E,车架号LSJW56U6XJG016923)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0207民初5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吴德文

电话:0553-2817202

本公告于2022112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