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7民初5466号
徐力:
原告刘先涛与被告徐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先涛借款47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先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刘先涛承担75元,被告徐力负担975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0807331124052211250007)。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7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朱海凤
电话:0553-6680149
本公告于2022年12月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