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7民初6871号
张吉敏:
原告原告鲍如萍与被告张吉敏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鲍如萍与被告张吉敏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鲍如萍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7民初6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汪庆
电话: 0553-8788418
本公告于2022年12月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