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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7民初6871号张吉敏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2-12-02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2)皖0207民初6871号

张吉敏

原告原告鲍如萍与被告张吉敏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鲍如萍与被告张吉敏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鲍如萍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7民初6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汪庆

电话: 0553-8788418

本公告于202212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