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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追偿权”

日期:2022-12-06  作者:承燕华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工作人员追偿?长久以来,相关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追偿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已经施行的《民法典》进行了回应,明确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近日,鸠江区法院就受理并审结了一起用人单位追偿权纠纷案件。2021923日,被告万某某驾驶原告某某物流公司所有的重型货车时,与前方等红灯的案外人王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物品损坏和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时,被告系原告工作人员,且经交警支队认定,被告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法院调解,原告一次性赔偿案外人王某某该事故损失共计15500元(含保险公司已赔付给王某某的车辆维修费2000元)。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后,认为被告存在重大过失,遂将万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追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万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与前方等红灯的案外人王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被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已赔偿王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可依法向被告行使追偿权。但是,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在享有收益的同时亦需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按照风险与收益对应原则,原告追偿权的行使须有所限制,以免造成其与员工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严重失衡。综上,法院酌定原告行使追偿权的比例为40%,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失5400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一方面,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有利于督促工作人员忠诚、勤勉的履职,善意地完成工作任务,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有前提的,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至于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及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比例等问题,还需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兼顾公平、风险与收益相对应的原则,充分考虑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履行职务的具体行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等多方面因素后作出综合认定。

 

行政庭  承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