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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物致人受伤引纠纷,法院调解化矛盾

日期:2022-12-14  作者:宋伟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常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日前,鸠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物件高空坠落致人受伤的纠纷。

20219151150分左右,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裕溪口铁桥路养殖场路段时,该车与突然坠落的某公司入户光纤线发生刮碰,导致二轮电动车摔倒,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查取证,在经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无责,某公司全责。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为两处伤残十级。王某与某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向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起诉。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多次与原、被告双方联系,经了解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仅在赔偿款上存在一点差距。后在法官的沟通和调解下王某和某公司各退一步,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王某自愿撤诉,该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管理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

 

沈巷法庭  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