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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3-02-06  作者:许娟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2022十大典型案例

 

 

1.陈聪聪等12人贩卖“上头电子烟”毒品案:2021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聪聪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俗称“上头电子烟”)与普通烟油进行勾兑,以115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赵金龙齐永豪等人,赵金龙齐永豪等人作为下线,互相贩卖或者通过美团跑腿或快递的形式贩卖给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其他人以赚取差价。陈聪聪8名被告人贩卖毒品共180余起。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被告人陈聪聪通过刘某等4人(均另案处理)微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转移毒品资金23600余元,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被告人宗某的微信账户掩饰、隐瞒毒品资金5700余元。2021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租赁的轿车内等地吸食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被告人孙某容留5名未成年人在酒店客房吸食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另查明,2020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聪聪在不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低价购进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在其租赁的仓库中分装成小瓶,后以100150元的价格在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等地贩卖给易某某等9人,非法经营数额合计57797元,获利35000元。鸠江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聪聪等12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没收陈聪聪财产八万元。

典型意义:2021511日,合成大麻素被国家正式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202171日正式实施,作为毒品予以严格管制。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外形与普通电子烟相似,贩毒者又宣称可以“合法上头”,这对猎奇心较重的青少年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上当受骗,吸食新型毒品而不自知。故再次提醒广大青少年,应当警惕此类新型毒品,谨防误入歧途。

2.陈某某等4人非法采矿案:20211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严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非法采砂人员通谋非法采砂,安排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运输船运输,被告人万某随船联系非法采砂人员。同年128日晚,在长江湖南岳阳段水域,伙同非法采砂人员使用盗采泵船盗采江砂共计5000余吨,后由运输船运回长江芜湖段裕溪口水域,以5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他人。经岳阳市发展改革事务中心认定,涉案江砂的价格为人民币22.5万元。2022126日,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徽禾美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作出《非法采矿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经评估,陈某某等人非法采矿的行为导致河床原始结构受损3493,水源涵养量减少1072,水生生物资源受损。通过价值量化,确定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害数额共计252112元。鸠江区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严某、张某某、万某等四人一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支付因非法采砂行为所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评估费及惩罚性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81223.2元。

典型意义: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盗采江砂不仅破坏长江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还影响长江水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具有严重危害性。该案中,被告人的非法采砂活动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受损,法院快审快判,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判决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教育引导被告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进行全部赔偿,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

3.假冒股票投资平台诈骗案:20193月份左右,被告人章立准备通过假冒股票投资平台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先后找到被告人朱胜、许健并邀集二人加入,三人商定出资购买诈骗所需软件、手机、电脑等物品及房屋租赁费,约定诈骗所得净利润分成。期间,被告人章立通过互联网联系到被告人王超,由被告人王超提供诈骗所用软件和资金账号。为实施诈骗活动需要,被告人章立等人陆续纠集、招募被告人胡维、叶建强、韦茂厚、伍毅、吴凡等人加入该犯罪团伙,采用:第一步,组织人员拨打电话或使用AI智能拨号软件,采用虚假话术,骗取股民信任加入微信群;第二步,在微信群和直播间,由团伙成员伪装成股民、股评老师、老师助理等身份进行虚假宣传,骗取被害人信任,下载虚假股票投资软件APP;第三步,在股票投资软件不接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仅仅是虚假同步交易数据的骗局中,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行充值投资,进行虚假股票交易;第四步,在被害人进行投资时,由被告人章立指使被告人王超在APP后台进行虚假记分;第五步,冒充股评老师和助手推荐股票,选择涨势比较好的“股票”选低杠杆(倍数),推荐被害人购买,获取被害人信任后,推荐“老鼠仓”选高杠杆(最高有12倍),购买涨势不好的“股票”,让被害人出现巨额亏损,由犯罪团伙实际非法占有被害人虚假亏损的投资款项。20193月至12月,该犯罪团伙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24万余元。鸠江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章立等9十二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通过虚假配资炒股平台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随着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以及全民理财观念的形成,部分投资人囿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容易被所谓的股票交流群、投资指导老师等诱导入局,最终导致血本无归。法院对被告人以章立诈骗罪予以惩治,是从严惩处、全面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体现。

4.罗年宝受贿案:2010年至 2019年,被告人罗年宝利用担任中央储备粮芜湖直属库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粮食经纪人、米业经营者以及粮商 在粮食收购份额、入库检验、承接运输业务、仓库租赁、粮食购买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 95.6万元。鸠江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年宝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罗年宝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95.6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国有粮食企业承担着收购、储存、经营国家粮食的重要职责,“购、存、调、销”这“四字诀”守护着14亿人的饭碗。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惩治粮食购销领域的“硕鼠”“蠹虫”,实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果。

5.安徽小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鸠江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北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小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烯新材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小烯新材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该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1014日作出(2022)0207599号决定,将被执行人为小烯新材料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经审查,20221018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2破申18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小烯新材料公司的破产申请,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20211021日本院立案受理。同日指定安徽春谷会计师事务所为小烯新材料公司管理人。本院查明,债权申报期间,仅江北发展公司申报债权。鉴于该执转破案件债权人仅1人,且小烯新材料公司无产可破,据此本院经征询债权人和管理人意见,决定由法官一人适用简易审理模式审理本案。因疫情防控,20221125日本院采用网络会议形式主持召开了小烯新材料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经管理人申请本院依法宣告小烯新材料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该案从受理至结案历时37天。

典型意义:该案是鸠江区法院运用“执转破”方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该案中,法院通过“执破直通”的形式,打破了执行与破产之间的程序壁垒,实现了各部门之间人员、程序、监管、保障的直通,各部门之间有序快速协调配合,形成破产审判的工作合力,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降低了破产案件司法成本,促进执行积案化解,有助于淘汰落后产能、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加快“僵尸企业”市场出清、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6.弋江区人民检察院诉圣扬禽业公司行政公益诉讼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弋江区检察院)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时发现圣扬禽业公司未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家禽屠宰经营活动,生产环境恶劣,缺少专业化设备。2021525日,弋江区检察院向芜湖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局)作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该情况调查处理。因市农业局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弋江区检察院向鸠江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圣扬禽业公司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禽类屠宰,屠宰现场环境差、场区内污水横流、无清洗消毒等专业化设施设备,市农村局虽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动物防疫安全隐患,遂判决市农业局依法查处圣扬禽业公司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禽类屠宰的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违法行为带来的动物防疫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关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守护人民舌尖上的安全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中,鸠江区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秉公执法,依法责令市农业局对圣扬禽业公司违法屠宰禽类的行为严查到底、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为后续司法监督工作创造了先决条件,对保障芜湖市民食品安全提供扎实有力司法服务。

7.芜湖鑫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案:2020120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芜湖市环境局)向芜湖鑫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原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该公司擅自堆放大量固体废弃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为由,罚款人民币十万元。鑫原公司不服,诉至鸠江区法院。一审程序中,经鸠江区法院通知,芜湖市环境局副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出庭负责人认真倾听鑫原公司诉求,在法庭调查阶段主动回答对方发问,在法庭辩论阶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背景、人民群众环保意愿、固体废弃物影响等方面切入,又详细阐述该局在本案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回应鑫原公司质疑,最后讲解下一步处理意见,表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决心。庭审结束后,鑫原公司认可该出庭负责人意见,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接受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充分发挥其环保领域的业务专长,庭审中详细阐述处罚的依据、处罚幅度的把握、人民群众对环保的期盼、擅自堆放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积极回应原告质疑,使原告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后果,从而接受行政处罚,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并且,行政机关通过庭审亦宣传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达到了出庭、出声又出彩的效果,此案例入选安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7.好意同乘减责案:古某凤驾驶电动车无偿搭乘朋友葛某云,行驶中遇许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古某凤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葛某云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许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古某凤负主要责任,葛某云无责任。葛某云诉至法院,要求古某凤相关继承人、许某、许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等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费用。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葛某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作为电动车的乘坐人以默认的方式准许他人违法搭载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根据民法典好意同乘条款规定,酌定古某凤、葛某云、许某各承担40%20%40%的责任,并由古某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2.7万余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鸠江区法院适用民法典精神审理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本案通过适用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相关规定,既保护了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又弘扬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有利于倡导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8某公司信访案:信访人某公司以对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不服,多次信访。此信访案件在由市中院交办至鸠江区法院后,鸠江区法院高度重视,迅速组建信访工作专班,由院领导亲自带队到信访事项发生地或信访人家中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人诉求和意见,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在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下,信访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并表示对党委政府、法院的工作十分满意,向法院送来一面“勤政高效,司法为民”锦旗。

典型意义:该案是鸠江区法院实质化解信访矛盾的典型案例。鸠江区法院院领导多次接待信访人,精准研判问题,同时将心理疏导机制引入信访化解,信访案件最终妥善化解,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诉求的信心和决心,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9.祥骏房地产有限公司延期交房纠纷:因芜湖市祥骏房地产开发公司迟延交房,大批业主诉至鸠江区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发挥诉前调解作用,该批案件受理后,将案件委托至“夕阳红”调解室进行调解。因涉及业主众多,情绪激动,社会影响较大,“夕阳红”调解员接受委派后对该系列案件先行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就如何赔付违约金问题僵持不下,为了让双方都能取得满意的结果,调解员、法官轮番上阵,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协商调解方案,抓住焦点问题寻找调解突破口,开展“背对背”调解,细致释明法理情理,分头疏导,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违约责任承担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122件案件均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该案例是鸠江区法院是通过多元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始终注重以调解定纷止争,该系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通过调解得以妥善化解,依法维护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消除了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有力维护了辖区的稳定和谐。

10.张某工亡事故纠纷:张某在芜湖某电梯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安装电梯,由于牵引绳断裂导致张某从高处坠落死亡,死者家属在开发区管委会、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汤沟镇派出所以及汤沟法庭的协调下与该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电梯公司一次性补偿张某五位直系亲属1560000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慰问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丧葬费一切费用,五位家属签署谅解书并无条件协助电梯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情况,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和汤沟法庭的工作人员分头行动,一边制作调解文书,一边帮助当事人准备申请司法确认相关材料。在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法庭工作人员发现张某的父母由于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未能来到调解现场。秉承着司法为民的工作态度,汤沟法庭干警上门确认调解协议相关事由。为了帮助当事人尽早履行调解协议,尽快拿到补偿款,法庭干警第二天一早来到张某家中。由于二位老人听力情况不是很好,但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逐条为张某父母讲解协议内容,最后由二位老人签字确认。当天,双方当事人就拿到了法院出具的裁定文书,纷纷表示一定积极履行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该案是鸠江区法院运用“庭所联动”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在矛盾化解中,通过法庭与派出所优势互补,以法官上门释法的方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了司法为民、定分止争,助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