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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化肥 营造安全诚信的市场环境

日期:2023-02-10  作者:季玲玲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近日,鸠江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被告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谭某在生产、销售酵母有机螯合生态肥料过程中,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68000元,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对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20217月以来,生产厂长谭某明知公司颗粒肥生产线上生产的酵母有机螯合生态肥料达不到国家生产标准及企业标准,依然安排公司化验室篡改化验数据,伪造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书,由销售人员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马鞍山市当涂县年陡镇采用“开展销会、请客吃饭、买一吨送一吨”等方式进行销售,骗取农户信任,对外销售伪劣化肥100余吨,金额达68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单位仓库发现有尚未销售的化肥300余吨。经安徽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该化肥有机质含量、(钙镁硅)含量和(钼锌铁锰)含量不符合明值要求,判不合格。

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是维系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农用物资的质量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一些生产者、销售者弄虚作假,将不合格肥料流入农村市场,侵害了众多农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犯罪活动,促进了商户合法合规经营,保障粮食安全,助力乡村振兴。

 

刑庭  季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