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范日安、张文文:
本院已就对你们相关民事案件立案执行,并对你方购买的全顺未来城A8号楼1501室房屋查封。异议申请人称案涉房屋虽然由被你二人购买,但不动产物权尚未变动。后因你方多年未向中国银行湾沚支行履行贷款合同义务,致使异议申请人承担贷款本息代偿责任,你构成了根本违约。于2019年10月19日你与异议申请人双方解除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就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已通过抵消结算完毕,双方权利义务消灭。
鉴于异议申请人系该房屋唯一合法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屋提出异议申请。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案外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通知书等执行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三份,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本公告于2023年2月2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