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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婚姻介绍”为名拐卖外籍妇女,获重刑

日期:2023-03-02  作者:汪洪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拐卖妇女,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然而仍有犯罪分子,为了金钱利益,铤而走险。瞄准农村大龄未婚男子,打着介绍婚姻的幌子,拐卖东南亚贫困国家女性。

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跨国买卖妇女的案件,被告人林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0年至20227月,被告人林某某以高额报酬,以介绍婚姻为名,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拐卖柬埔寨籍妇女4人,包含未成年1人,从中非法获利42万余元。先后卖到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庐江县,桐城市等地与当地年轻人为妻。

案情如下,2020年起,林某某将被害人甲介绍给福建一家人作老婆,20226月逃出福建。同年,林某某设计将其再次抓获,并再次卖给安徽桐城当地,林某某从中获利12万元。

202112月,林某某通过中间人介绍,将被害人乙先卖给邢某,未能成功。后将其买到鸠江区沈巷镇当地,林某某从中获利20万余元。

20225月,林某某经人认识了被害人柬埔寨籍丙,因丙中文较好,林某某带着丙充当担任拐卖外籍妇女的翻译工作。后将其卖给合肥市区一男子,从中获利10万元。

20227月,林某某经人介绍收买被害人丁,并计划将丁卖给鸠江区沈巷镇当地。但未成交,便被芜湖鸠江分局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妇女四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了一己私利而将妇女当做商品进行贩卖,是罔顾道德,藐视法律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无视法律,将被害人拐卖至千里之外。不但违背了最基本的人伦道德,而且还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鸠江法院对于拐卖妇女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的犯罪行为,坚持严的主基调,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实际行动保护弱势妇女群体的合法权利。

 

审管办(研究室)汪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