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执异5号
孙其龙、杨兴凤: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义亮与你二人与芜湖源森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义亮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追加芜湖源森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光武为本案被执行人。
现已裁定:
一、追加唐光武为(2015)鸠执字第00734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唐光武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义亮履行(2015)鸠民一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于2023年3月1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